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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生技產業合作協會
本會經授權轉載下列文章


​女為
《己悅》者容 - 讓你顧盼生輝的碧盈美學
作者︰兩岸生技產業合作協會理事長 黃捷雲
​

史記作者司馬遷名言:「士為知己者用,女為悅己者容」,時至今日的兩性平權時代,女人的刻意裝扮容貌,絕對不是只為取悅喜歡的男人或是引人注目,而是一種作為女性自覺的主體思維,也就是從體膚的健康保養、乃至對自己賞心悅目的自信表現。
 
    俗話說:「世上沒有醜女人,只有懶女人」,這句話的意義是說,若對自己外貌的起碼梳理,都不願意花上精神的話,再怎樣天生麗質,也經不起時光的消磨凋萎,相反的,若能勤加打理、建立正確養護肌膚的觀念,那麼,容光煥發的外表,自然呈現出個人獨特的魅力,這才是「美麗」的真義。
 
    然而,身為現代女性的角色扮演,有家庭(政〉主婦、職業上班族,亦有單身貴族、為人妻、為人母等不同身分,估不論經濟能力如何,想要有充分時間吸收醫美知識、以及有效的保養方法,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不被允許。因此,往往會由氾濫、未經求證的化妝品廣告裡,或者只憑親朋好友各自經驗的推薦,盲目購買、甚至貴得嚇人的產品來使用,尤有進者,嚐試了所謂先進療法、竟造成傷害後果。
 
    有鑑於此,「台灣碧盈美學集團」執行長劉興亞醫師,根據他從事美容醫療數十年的實務心得,寫出《處方式保養:一客一方皮膚管理技術》一書。從書名即可知道,劉醫師一針見血點出保養對象的個別差異性、以及客製化的全方位護理原則;尤其難能可貴的是,劉醫師藉由擅長的中西整合技術,應用到教育體系的平台,形成專業的諮詢師團隊,確保客戶能夠得到最適合的產品與服務。
 
    「沒有一個保養品成分,會比皮膚自己產生的更有效」,這是劉醫師在書中不斷強調的經典理念;本人在讀過此一理論實例兼備、導正錯誤迷失的立論後,不僅個人獲益匪淺,更認為該部著作,直可視為一册大眾修習『皮膚生理學堂』的教科書,故樂意為其撰寫推薦序 !
………

中國大陸增值稅稅率調整與應注意事項
作者:施博文
 
中國大陸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4月4日聯合發布﹤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﹥(財稅﹝2018﹞32號)(以下簡稱本通知),將從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稅率。此次降低稅率的範圍,原適用17%和11%稅率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(含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等),稅率分別調整為16%和10%;需要注意的是,自今年5月1日後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也將一併調整。
本通知的具體內容及相關企業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:
一、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7%和11%稅率的,稅率分別調整為16%、10%。
二、納稅人購進農產品,原適用11%扣除率的,自2018年5月1日起,扣除率調整為10%。因此,如果納稅人於2018年5月1日以前開具的免稅農產品普通發票,7月10日才取得,仍應按照原扣除率11%扣除。
三、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%稅率貨物的農產品,按照12%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。
四、原適用17%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%的出口貨物,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%。原適用11%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%的出口貨物、跨境應稅行為,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%。上述規定以外出口退稅率目前文件未做調整者,例如:原適用17%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5%的出口貨物,仍適用15%的出口退稅率。
五、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第四條所涉貨物、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,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,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;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,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。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前述第四條所涉貨物、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,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。
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,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,舉例說明:甲公司為外貿企業,2018年3月間購進一批貨物,購進時適用17%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%,若甲公司於2018年6月間將該批貨物出口仍適用17%,若甲公司於8月間才將該貨物出口,則該批貨物適用16%的出口退稅率。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,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。
六、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,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,應適用調整前或調整後稅率?
依規定,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,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適用17%、11%的稅率;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後,則適用16%、10%的稅率。
舉例說明:乙公司於2018年4月20日向丙公司﹝一般納稅人﹞購買一批貨物﹝原適用稅率為17%﹞並預付全部貨款,丙公司於2018年5月18日發貨。則丙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,開具16%的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乙公司。又丙公司採取的不是前述方式而是直接收款方式並於4月20日收到全部貨款,則丙公司即便是5月1日以後再補開發票,依法應當按17%增值稅稅率開具發票。
七、2018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5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7%、11%的增值稅專用發
    票還可以認證嗎?
    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間內﹝開具之日起360天內﹞認證即可。
八、2018年5月1日以後對原稅率發票紅沖後重新開具適用什麼稅率?
    應按照原稅率。
九、稅率調整後,稅控設備是否需要升級才能開具新稅率發票?
    屆時稅捐機關將會升級,具體操作請關注各地國稅局網站的最新通知。
十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實行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殖稅稅率、
    扣除率、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(本文作者施博文現為博智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、臺商張老師)
台商張老師月刊225期   頁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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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兩岸企業勞動契約的差異分析
作者:蕭新永
 
臺灣的「勞動契約」(Labor contracts),在中國大陸稱為「勞動合同」(Employment contract)。定義上,臺灣是指「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」,中國大陸則為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,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」。實務上可解釋為「勞工在從屬關係下所提供之勞務而雇主給付報酬,彼此互有的對價關係」。
依中國大陸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0條規定,勞動關係之建立,應當訂立書面合同,是屬要式行為、要式契約。應以書面為之,乃強制性規定,不依法就要負法律責任。因企業緣故,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每月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;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故意不簽書面合同的,用人單位也可以終止勞動關係。臺灣的勞動契約,是為諾成契約,是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,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即可成立,無論口頭或書面形式,《民法》或《勞基法》並未加以限定。
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應以書面為之
臺灣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。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,「繼續性工作」是臺灣勞動契約的重點。當定期契約屆滿後,只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,均視為不定期契約,或者雖經另訂新約,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,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。
原則上勞資雙方自始至終可在「不定期期限」的約束下,確定未來的長期關係,所以我國是以「不定期勞動契約」為常態(原則),短期性質的定期契約為例外,對受雇者而言,也有保障性。
中國大陸把勞動合同分為三種,一是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」,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;二是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」,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,但有明確的開始期限。至於何時才是終止日,則有法律規定(例如退休之日、員工被確定失蹤或死亡之日、企業破產解散之日等)。三是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」,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。
中國大陸對勞動合同的分類是以契約期限為區分標準,並且強制規定固定期限合同(10年以上或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)到期後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,且無協商餘地,這個規定對企業而言,可說是剝奪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;另外企業不簽書面合同1年後,就被視為「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」,此乃以明文強制立法之擬制規定。
中國大陸立法初始,是以較長期(10年)的期限強制約束企業要簽訂長期性質的勞動合同,以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,再以「書面」形式來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;而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範,則是以勞動者主宰意思的規定,立法引導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,以穩定勞動關係,這也是站在保障勞動者的維穩立場設計的。所以中國大陸是以固定期限為常態(原則),無固定期限為例外。
不簽勞動合同須負法律責任
關於勞動契約之立法,兩岸存在立法宗旨及內容的差異性,如前所述,臺灣是不要式契約,雙方基於私法合意即可;中國大陸則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之要式形式,否則勞雇雙方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。由於勞動關係是繼續性關係,為避免日後產生勞動糾紛時,難以舉證雙方的權利義務條件,所以在實務的處理上,兩岸企業簽訂書面契約(合同)是有其必要性。
臺商在中國大陸營商,要有「勞動合同管理」的正確觀念,只有確立勞動標準,才能依法操作人資管理作業,以避免產生沒有效率的勞動爭議事件,進而維護企業的雇主品牌形象,達到「法律到位,管理就能到位」的經營目的。
(蕭新永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,臺商張老師)台商張老師月刊225期   頁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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